公诉意见书是检察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对证据和案件情况集中发表意见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具有补充起诉书的指控、总结归纳法庭调查内容、启动法庭辩论程序、引领社会价值观等功能。公诉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对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论述;法律适用的阐释;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三个方面。在公诉意见书撰写过程中,需认真细致梳理证据,准确、全面预测辩方观点,注意繁简得当,注重法理与情理相融合,用语方面兼顾严谨与生动。
公诉意见书是检察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对证据和案件情况集中发表意见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诉意见书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所记载的内容最为丰富,承载的功能最为全面,堪称检察法律文书的经典和代表。一份高质量的公诉意见书,既是指控犯罪的利器,又是普法宣传的载体;不仅充满理性思辩,又富有情感渲染;既关系公诉案件质量的高低,又关系出庭公诉的成败,更关系对被告人最终的定罪量刑。因此,公诉意见书的质量特别的重要。作为公诉人,应当掌握公诉意见书的制作要点,逐步的提升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水平。
对公诉意见书程序价值和功能定位的认识,是讨论怎么来制作公诉意见书的逻辑起点。只有正确认识公诉意见书的程序价值和功能定位,才能精准把握公诉意见书制作的基本要点,这是写好公诉意见书的关键。作者觉得,公诉意见书的程序价值和功能定位为:一是补充起诉书的指控功能。起诉书因体例所限,对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描述较为原则和理性,对证据体系的构建、事实全貌的认定、法律依据的阐释、社会危害性的揭示等,都需要公诉意见书来完成。二是总结归纳法庭调查内容。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并相互对证据提出质疑。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未设置专门的环节对法庭调查的情况做归纳,法官也很少对法庭调查进行总结。实践中,这一工作往往由公诉人通过发表公诉意见来完成。公诉人通过对法庭调查阶段证据的总结提炼,加强完善证据体系,为法庭辩论夯实基础。三是启动法庭辩论程序。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意味着法庭调查阶段的结束、法庭辩论阶段的开始,公诉人需结合案件事实,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从法律和情理上分析被告人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依法应负的刑事责任。四是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需全面客观评价被告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省辖市细则等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五是引领社会价值观。公诉意见书通过对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向社会传达司法机关对案件所作的价值判断,纠正错误以及偏离正常轨道的社会现象,引领正确的社会价值趋向。
高质量的法律文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上述功能决定了公诉意见书集公诉人的理论造诣、实践经验、文字水平与法律智慧于一体,总体上要求观点明晰正确、内容客观公正、论证有理有据、释法说理充分、情感同鸣共振、引领社会价值。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规定,公诉意见书的结构和内容有:第一,首部。公诉意见书的发文单位、被告人姓名、案由和起诉书号。除最高检外,各地方检察机关的名称前均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公诉人出庭的法律依据和职责。公诉人出席法庭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即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同时,如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显然,法律规定公诉人出席法庭承担两项职责,即支持公诉和监督审判活动。第三,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四,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第五,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第六,综述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提出量刑建议。第七,尾部。公诉人为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只写姓名,不再表明具体身份,且不署检察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姓名。公诉意见书落款时间是发表公诉意见的当天,年月日使用阿拉伯数字。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规定,公诉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三部分:第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运用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主体问题有:不对法庭调查情况做归纳总结,从而削弱证据体系的证明力;证据分析流于形式,只是对在案证据进行简单的堆积罗列,不对证据做多元化的分析论证,直接下结论,缺乏说服力。一份高质量的公诉意见书应当做到:
首先,对法庭调查的内容作高度归纳。公诉人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并做到,一是公开回应辩方对证据的质疑,对于不能成立的质证意见,有理有据进行驳斥,并高度总结指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二是客观指出案件证据存在的瑕疵,并分析该瑕疵不影响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三是采纳辩方正确观点,对于辩方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辩护观点,公诉人要敢于采纳,并向法庭提出公正的处理意见;四是有力驳斥辩方不可采信的证据,加强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如一起敲诈勒索案中,辩护人在法庭上递交了被告人亲属收集的两份证人证言,证言内容与侦查阶段收集的内容相反,辩护人据此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辩方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收集程序,当事人的近亲属不具有收集证据的资格,其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公诉人出示的该证人证言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其他证据印证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其次,注重证据的综合运用。信息的不同组合形态会大大影响认识评价结果。实践中,部分公诉人因不注重有效组合证据、不注重证据与证据之间的逻辑分析而导致结论缺乏说服力。对此,公诉人应做到:一是注重以庭审焦点为单位组合证据。法庭审理的重点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核心问题或者是有争议的部分,因此,公诉人应以庭审焦点为单位对证据进行组合。二是注重证明体系的构建。公诉人应对案件证据进行梳理比对、归纳组合,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运用逻辑、经验法则进行推理、判断,将零散的证据整合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实现从查明事实到证明事实的转变。三是注重证明结论的唯一性。由于定罪要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因此要保证推理过程周延,结论唯一,不能违反排中律、矛盾律和同一律等基本逻辑规律。
最后,事实回应应全面。对被告人否认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每一个事实或情节,都要运用具体的证据分别证实,而不能笼统地说明某一事实或某一情节已经被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所证实,却没有指出究竟是由哪些证据具体如何证明的,进而影响公诉效果。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主体问题有:法律论证缺乏深度,未得到旁听者的认同,说服力不够;未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从而使检察机关的公正性大打折扣。一份高质量的公诉意见书应当做到:
首先,解释法律要符合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解释法律的目的是明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为此,公诉人应注意:一是将法律概念解释清楚。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是法庭辩论的开端,公诉意见书中对双方争议涉及的法律概念一定要解释清楚,以便公诉人在之后的辩论中占据先机。二是论证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一起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很多,但公诉意见书在阐述案件法律适用时,不可能面面俱到,应重点围绕案件争议点进行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论证。三是注意布局规划。公诉人应该依据自己对辩护人辩护观点的预测,通过“换位思考”从辩护人的角度对要发表的公诉意见做到合理、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规划布局,先说什么,后说什么,与后面的法庭辩论对应起来。四是立足于社会一般道德观念和情感,对司法结论的公众认可度进行考量。以法律人和社会人的双重身份对案件处理能否得到社会公众认同进行考量,选取一种既符合法律规则,又能被社会观念所接受的结果。尤其是对于一般人直觉认为构成甲罪,但依法应认定为乙罪的情形,应善于对指控罪名的理由作细致、通俗的阐述,使一般社会公众接受指控观点,并引导公众形成这样的观念,即法律有其自身的认定标准,以直觉定案并不符合法律规范。
其次,全面客观分析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节。在法庭上,公诉人不仅要履行好指控和证明犯罪的职责,还肩负着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任务。一是公诉意见书应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不是真的存在自首立功以及认罪态度等多个角度进行阐述。不仅要全面阐述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情节,更应客观公正地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二是注重从社会一般观念出发评判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要时还需要把案件证据体系之外的事实以及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后果纳入社会危害性中做一体化考量,在此基础上提出较为确定的量刑建议。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主体问题有:对被告人犯罪原因及社会危害性的分析浮于表面,起不到教育感化被告人的作用;不善于深挖案件情感点,难以与公众形成共鸣。一份高质量的公诉意见书应当做到:
首先,教育被告人悔过自新,促使他人引以为戒。公诉意见书中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内容旨在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同时,教育公众以此为戒,合理合法调整自身的行为,并形成示范效应。为此,公诉人应注意:一是在分析被告人犯罪原因时,从众多诱发因素中找准关键点,不可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也不可脱离实际夸大其词,应当触及被告人的心灵深处,触动其不愿触碰或尚未意识到的认识和情感,促使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更全面的认识,在其真诚悔悟的前提下,减少对社会的对抗情绪。二是通过对被告人行为的价值评判,对个案的惩处,借助社会舆论和媒体作用,对社会公众内心有所触动,使他人引以为戒。
其次,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为此,公诉人应做到:一是通过对案情做多元化的分析,揭示案件事实真相,详细阐述法律适用理由,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效回应媒体和社会公众关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引导媒体和公众以理性平和的视角来观察真相,作更深层次的理性分析,帮他们对案件形成法律和道德层面上的双重认识,继而形成认识上的趋同和情感上的共鸣,不轻信和传播谣言,对恶意炒作行为坚决说不,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法治观念和对法律权威的信仰。
当然,检察官在制作公诉意见书过程中,应根据案件详细情况来确定要重点阐述的内容,做到详略得当。同时,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适用,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尝试制作表格样式公诉意见书,简化形式和内容,提高诉讼效率。
以审判为中心,其核心是证据。庭审前,公诉人务必再次认真细致审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不是真的存在非法和瑕疵情况,证据之间是不是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如讯(询)问地点是否适当、过程是不是合乎法律,取证主体是否适格,笔录记载时间与提押证是否吻合,录音录像是否全程,讯问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是否一致,勘查时间与笔录记载时间是否矛盾,笔录记载与照片相不相符,物证来源是否清晰、保管是否规范,是否通过辨认和鉴定确定物证与案件的关联性,鉴定人是不是具备资质,鉴别判定的方法是否科学,鉴别判定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等等。只有在确保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前提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避免因辩方对证据提出质疑而引起被动,牢牢掌握庭审主动权。
公诉人只有全面准确预测辩方观点,才能围绕争议焦点在事实和法律上予以正确回应。实践中,公诉人可以从全案事实、证据中的矛盾点进行预测(辩护人往往会以矛盾点为突破口试图动摇全案证据体系),从庭前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意见进行预测(公诉人应全面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分析其辩解和辩护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从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认识分歧进行预测(既然有分歧,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争议),从法律争议问题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理论、政策知识储备),通过“换位思考”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做全面分析,做到有的放矢。
公诉意见书制作的步骤中,繁简得当是一条重要原则。检察官在制作公诉意见书时,应当做到无争议的部分简化,有争议的内容尽量强化。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对案情和证据的分析可以适当缩减;如案件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有争议的,则应当在论证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上多花工夫,结合当前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其中有几率存在的法律适用争议,再从认定犯罪角度阐述控方的理由,并尽可能详实,相应地可以缩减别的方面的内容;针对涉众型、社会影响较大或媒体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建议对第三部分即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部分加强阐述,充分的发挥公诉意见书的教育感化作用。同时,注意与答辩意见等法律文书合理分工,各有侧重,从最有利于辩论的角度整理写作思路并合理的安排内容。
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虽然被告人被定罪判刑了,但是案件审理的旁听效果乃至社会效果未必就好,究其问题大多是公诉意见书未做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如,有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只说被告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但对如何残忍,为什么主观恶性大,具体造成了什么危害,则不加论述,从而削弱了公诉意见书的教育、警示功能。实践中,能够最终靠摘要宣读尸检报告中部分关键内容论证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通过案发前因、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作案后的表现论证其主观恶性,通过案件后果、被害人亲属的感受、舆情民意等论证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等。总之,公诉人应善于围绕控辩双方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的分歧焦点,通过证据将客观事实提炼为法律事实,进而阐明对行为人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理由与依据,将指控理由进一步深化。同时,善于挖掘案件的情感点,与旁听者形成情感上的交流互动,引发大家的情感共鸣,达到强化公诉意见感染力的目的。
公诉人在制作公诉意见书时,应遵循严谨、平和、理性的原则,无论是遣词造句还是发表观点都应认真推敲、仔细琢磨,确保严谨无漏洞,体现国家公诉人应有的气度与风范。同时,注意感情融入,这不仅能反映出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对被害方的一种人文关怀,同时也能感染群众、说服法官,促使被告人及辩护人心服口服,争取审判人员采纳出庭意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须逻辑缜密,用语严谨,不能给对方留空子,更不能因语言上的疏漏而影响公诉的实际效果。语言要生动形象,不仅让人听懂听清,还要入情入理地阐释,使人心悦诚服。因此,适当使用具有文学色彩的语言进行通俗化的法理解析与情理阐释是十分必要的。但也需注意,不能因过于追求辞藻华丽而越位,擅自更改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也不能只追求形式而忽略内容,因为公诉人代表着公正和威严,始终应做到理性客观。
(刘英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河南省检察业务专家;石瑞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河南省检察业务专家,河南省十佳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我们受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就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讯问,围绕本案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向法庭出示了全案证据。这些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彼此之间相互印证,可当作定案的根据。辩护人对李某福、程某苹证言存在的细微出入提出质疑,这些出入是由言词证据的特点所决定的,二人证明的主要内容印证一致,因而不影响其证言的客观真实性,更不影响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
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雷某科的陈述、证人李某福、程某苹、雷某文等人的证言共同证实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故意伤害雷某刚、雷某科致一死一伤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证实案发后对该案相关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物证进行提取,对三名被告人进行辨认等情况;匕首、铁锹等物证证实三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情况;鉴定意见证实雷某刚的死亡原因、雷某科的伤情,以及匕首、李某二家过道内铁锹、李某一裤子、鞋子上的可疑斑迹来源于雷某刚等情况;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通话记录等书证,证实三名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到案经过等情况。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充分证实我院起诉书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非常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意伤害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要求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引起具体危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蒋某贵于2011年左右承包葡萄园,经村干部协调,李某二与雷某文、雷某红临时换地,2019年因葡萄园不再经营,换地村民把之前换的土地再次调换回来,村里已经进行量地确认。李某一家已认领了自己的土地,却继续在雷某文和雷某红家地里犁地,从而引发争执。X日上午,在被雷某科、雷某忠阻拦的情况下,李某一等三人商量下午继续去犁地,李某二事先准备了三把刀。下午,李某一等三人犁地被雷某科、雷某刚、雷某文、雷某忠阻拦,双方矛盾升级至拿工具互殴。在双方互殴过程中,李某一先持铁锹、后持刀捅扎雷某刚、雷某科;李某二先与雷某刚打架,后持刀砍雷某刚没砍住;李某三持铁锹打雷某忠被拦住,后与雷某科、雷某刚拿铁锹互抡。被邻居劝开后,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未对雷某刚、雷某科实施任何救治,而是持铁锹、刀一起离开现场,最后造成被害人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从上述情况能够准确的看出,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三人在心理上相互支撑,相互给予支持,强化了共同伤害的故意。李某一持铁锹、刀捅扎雷某刚、雷某科,伤害故意明显;李某二抱着对方不同意就“弄事儿”的心态,事先准备了三把刀具,在看到两个儿子和对方打架时,拿刀去砍雷某刚;李某三拿铁锹拍打雷某忠,与雷某科、雷某刚互抡。被邻居劝开后,三人均未对雷某刚、雷某科实施救治,离开现场。客观方面分析,在双方争执、撕扯并升级至李某一等三人拿刀、持铁锹与雷某刚等三人互殴过程中,虽然三名被告人打击的对象、打击的部位及先后顺序不同,但三人均相互促进,共同导致了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且在被害人流血不止倒地时,三名被告人均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未采取救助措施,而是把各自的刀拿走,共同骑电动车回家,说明三名被告人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应做整体评价。
综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一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最大的作用,系主犯;李某二、李某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名被告人在家里打110报警,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可从轻处罚,但是三名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未赔偿被害人亲属,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因土地纠纷,与雷某刚、雷某科、雷某忠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持刀等工具致雷某刚死亡,雷某科轻伤,该案带给我们的反思是沉重的。案件的办结不是终点,而是引发我们整个社会对这起案件进行认真思考和深刻总结的起点。我想大家必须会和我有着一样的认识与思考:
第一,让理性取代冲动。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与雷某刚、雷某科、雷某忠均是同村村民,本身并无矛盾,仅因土地纠纷最终引发一死一伤的惨痛案件,给打架双方的家庭均造成无限伤痛。被害人雷某刚上有老,下有小,父母已经年迈需要雷某刚尽孝,儿子尚未成年需要雷某刚照顾。而三名被告人身陷囹圄,李某一青壮之年无法孝敬父母,李某二花甲之年无法享儿孙绕膝之乐,李某三无法养育三个孩子。生活不可能一帆风顺,总会遇到疾病、贫穷、矛盾等种种波折。面对这些,我们该学会冷静处理,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本案的前因本是一些生活琐事,如果被告人能够保持理性,这一切后果将不会发生。但世界上没有如果,如果有的话,也是希望我们每个人在面对矛盾纠纷时,能够冷静处理,在协商中求得共识,在理解建和谐。
第二,让守法成为习惯。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是社会的自由人,但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无视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李某二作为父亲,一家之主,本应该教育两个孩子遇上问题冷静处理,却行为极端,事先准备杀伤力极强的刀具,最终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被告人因自己的行为走向了犯罪的深渊,给我们自己所带来了无尽的悔恨,究其最终的原因,除了一时冲动之外,更重要的还是遵纪守法意识淡漠。我们不要求被告人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但要求被告人对别人的生命给予必要的尊重,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要自觉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当遇到矛盾纠纷时,应通过正当途径、合法手段理性解决。只有每一个公民都做到遵纪守法,国家才会稳定,社会才会和谐;也只有每一个公民都做到遵纪守法,家庭才会和睦,生活才会幸福。
第三,让法律成为信仰。信仰不会自发产生,信法守法的土壤要求我们精心培育。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刑法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在本案中我们追求的不是“以暴制暴”“同态复仇”,而是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社会矛盾得到一定效果化解、被害方心灵得到应有慰藉,并以此来彰显公平正义,体现法治光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建设人人有责,希望能够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真正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与法同行,让我们懂得人生之短暂,生命之宝贵;与法同行,让我们摆脱无知和冲动,拥有智慧与冷静;与法同行,让我们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家园!
综上所述,我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建议合议庭根据三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判处被告人李某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二有期徒刑八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三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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