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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关于罪着手问题的教义学分析————以深圳下案为例

来源:华体会全站网页登录    发布时间:2024-05-01 16:18:58

  原标题:柏浪涛:关于罪着手问题的教义学分析————以深圳下案为例

  根据法条规定,罪的实行行为有两个:一是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其他方法包括使妇女昏醉的手段,也即昏醉。强制手段是指侵犯他人意志自由,压制他人反抗的手段。二是实施奸淫行为,也即发生性行为。

  总结:罪的实行行为=强制手段(强)+奸淫行为(奸)。罪=强制手段(侵犯妇女的意志自由、压制其反抗)+奸淫行为(侵犯妇女的性权利)。

  因此,只要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着手实行,就属于罪的着手实行,而不是等到着手实施奸淫行为时才视为罪的着手。

  有时候,强制手段与奸淫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时空间隔。例如,甲男带着奸淫目的,将乙女迷晕或打晕以后,将乙女转移到另一地点后才实施奸淫。此时仍然应当将实施强制手段的着手认定为罪的着手。

  根据主流观点,着手(行为),是指对他人的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就罪的强制手段而言,这里的法益是指妇女的意志自由,而不是妇女的性权利。强制手段是压制妇女反抗,侵犯妇女的意志自由。奸淫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权利。

  因此下的行为是否属于着手实行行为,关键是看,下行为对妇女的意志自由是否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状态。

  判断标准:如果妇女准备喝或随时会喝时,便会产生这种紧迫危险状态,此时下的行为便构成罪的强制手段的着手,也即罪的着手。

  情形(1),甲男带着意图,在自己家里往饮料杯里下,带出门约会见到妇女,递给妇女。在家里下时,不是着手实行行为。递给妇女时是着手实行行为。

  情形(2),甲男与乙女在吃饭,甲男带着意图,趁乙女上厕所,向乙女的饮料杯中下。由于乙女会马上喝到饮料,因此这种下的行为对乙女的意志自由会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此属于罪的强制手段的着手,也即属于罪的着手。此后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应构成犯罪未遂。

  如果乙女自行喝醉,昏迷在路边,甲男路过,产生意图,由于乙女已经昏迷,因此甲男没有实施强制手段的必要性,此时罪的实行行为只剩下奸淫行为,此时的罪的着手时间点是着手实行奸淫行为。

  综上,深圳下案中,如果甲男有意图,趁乙女上厕所时下,那么属于罪的着手,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应当构成犯罪未遂。

  同时,警方也公布了犯罪嫌疑人赵某道歉的视频。在视频中,他说,“做出这件事情,本身就是一个令人非常不齿的行为。”同时,他对遭下药女子表示道歉,对自己的亲人和朋友道歉。

  警方在加大治安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倡导和鼓励见义勇为、见义智为,对该案中挺身而出、密切协作,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餐厅员工表示赞赏,感谢他们为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努力。

  7月11日下午,网友爆料称在深圳某自助餐厅内,“一女生被男生下药,性侵未遂”。

  据该网友在微博中介绍,今年7月4日赵某约其在深圳某餐厅见面,她在独自去饮料区时被店员告知,同桌男生在其离开的时候将一包白色粉末倒进了她喝水的杯子。

  当事人表示,在她得知情况前,那杯水已被店员以帮忙续杯为由收走,并保留在后厨。

  据她介绍,7月10日她在朋友圈发文曝光此事后,赵某多次打来电话并在微信上认错,他承认该药是从美国购买,是一种“女性用缓解性冷淡药物”,“本为女友购买”,自己出于“猎奇的心理”、“想看看是什么效果”,于是对当事人下药。

  据当事人提供的消息截图显示,在微信上赵某表示“万分抱歉”、“愿做出任何赔偿”。

  13日上午,记者来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附近的网传事发地自助餐厅,店长王先生介绍此事的确发生在餐厅内,帮助当事人避免受害的店员目前正在协助警方进行调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