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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版」柏浪涛刑法黄金背诵点!背下来法考一次过!

来源:华体会全站网页登录    发布时间:2024-05-01 16:18:49

  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中途参与者只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共犯想中途退出,想成立犯罪中止,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脱离共犯关系。具体而言是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2.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最大的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犯罪集团的主犯并不全是首要分子。

  3.聚众犯罪有两种情形,一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二是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

  4.当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有多人时,那么起最大的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因此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反之,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也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聚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如起最大的作用,也可是主犯。

  5.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都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共同犯罪中,可只有主犯(也即两个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2.刑法没有规定对从犯的处罚必须“比照”主犯,所以对从犯的处罚可(但不是应)轻于主犯。

  2.如行为人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犯罪后变得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而非胁从犯。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段时间内长期处在持续状态的犯罪。

  注意:继续犯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即 A与A+B的关系,B是特殊因子。这种关系也被称为包容评价关系,也即A+B可包容评价为A。

  不同点∶两个罪名的关系不同。想象竞合中,两个罪名的关系是A与B的中立关系。法条竞合中,两个罪名的关系是A与 A+B的包容评价关系。

  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不同。触犯此罪名就必然触犯彼罪名,则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如没有这种触犯的必然性,才有机会是想象竞合。

  两个法条竞合关系的罪名,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来处理,如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此时可将法条竞合关系调整为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加重犯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刑法将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将另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加重处罚。

  基本犯都是故意犯罪,存在未遂、中止、既遂形态。当加重犯是故意犯罪时,便也存在未遂、中止、既遂形态。当加重犯与基本犯的犯罪形态不一致时,二者是想象竞合关系。

  当基本犯呈现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既遂,那么定加重犯既遂,适用升格法定刑,再适用未遂犯、中止犯的规定,从宽处罚。

  针对一个行为对象或一个法益侵害结果,不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也即既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不可能形成想象竞合。

  (二)不要将A与B的关系当作A与-A的关系,也即不要将中立关系当作对立关系。

  (三)不要将A与B的关系当作A与A+B的关系,也即不要将中立关系当作包容评价关系。

  (四)不要将A与A+B的区分关系当作A与-A的区分关系,也即不要将包容评价的关系当作对立排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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